Center for Modern Educational Technology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长春电子科技学院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加强信息化统筹规划,规范信息化项目管理,保障信息化项目实施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信息化项目涵盖所有以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基础,利用信息化手段和工具,应用于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的校园网基础设施、信息化基础平台、网络安全、网站及各类软件等信息系统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包括第三方出资的服务学校信息化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 学校信息化建设坚持“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注重功能实用和开放共享,避免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四条 学校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领导小组是信息化建设的管理与决策机构,负责确定学校信息化建设战略方向,审议学校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对信息化建设中重大项目提出决策意见。
第五条 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领导小组下设的信息化办公室负责组织学校信息化项目的立项、论证、审批、验收、绩效考核及信息化建设专项经费管理,对项目实施和实际运行予以监督。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是本单位信息化建设工作的主体,负责本单位信息化的建设、管理与运行维护,单位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并委派专人负责具体工作,切实有效开展信息化建设。
第三章 信息化项目管理
第七条 项目准备。为加强信息化统筹建设和优化资源配置,科学合理的支持必要、可行的信息化项目,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发展需要,在学校信息化总体布局框架内提前规划信息化建设项目,组织开展调研,进行需求梳理,形成信息化建设方案。
第八条 信息化项目立项。所有信息化项目必须通过信息化办公室组织的信息化项目立项论证后方可建设。
(一)项目申请。各单位按照信息化项目申报要求,填写信息化项目立项申请表,提交至信息化办公室。申请单位为项目责任单位。
(二)项目论证。信息化办公室根据学校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对项目申请组织论证,论证通过后报学校审批。
(三)项目立项。信息化办公室报学校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项目予以立项。资金到位后即可开展建设工作。
第九条 项目实施。信息化办公室负责监督信息化项目的实施。
(一)项目启动。项目立项后,相关设备及软件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和采购,项目建设合同中应包含项目验收的相关条款。
(二)项目建设。项目责任单位应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按照项目执行计划和经费预算,合理组织人力资源和技术团队执行项目,保证项目建设质量和进度。
(三)项目支持。项目责任单位负责项目用户培训、制定相关管理规范等工作,信息化办公室协助推广。
第十条 信息化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应为项目责任单位的在编人员,负责具体信息化项目的组织实施。如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应及时向信息化办公室提交变更备案。
第十一条 信息化项目应严格按照项目计划如期完成。因故不能如期完成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提前7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信息化办公室提交延期申请。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项目建设完成后,信息化办公室负责组织项目验收。
(一)验收申请。项目试运行后30个工作日内,项目责任单位应向信息化办公室提交验收申请及验收材料。
(二)验收组织。根据验收申请,信息化办公室组织项目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项目负责人应参与验收。
(三)项目终结。信息化项目验收报告结论为“通过”的,该项目视为终结,项目责任单位方可办理资产登记、按合同支付项目款。
(四)项目终止。对未能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责任单位须按照验收报告进行整改。对无法继续建设的项目,信息化办公室有权予以终止。
第十三条 项目责任单位需确保信息化项目建设完成的系统正常运行,信息化办公室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运行效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后续同类项目立项论证的参考内容。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学校信息化项目经费的统一预算、统筹管理。信息化项目经费实行年度预算制度,各单位应按照学校财务有关规定向信息化办公室提交信息化项目预算,信息化办公室会同相关单位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评估。
第十五条 项目责任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财务制度,专款专用,未经许可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六条 项目责任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接受学校财务管理部门及审计部门对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信息化项目中涉及安全保密、知识产权、档案管理等问题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信息化项目取得的信息化成果,项目责任单位应保障其正常运行,有条件的项目责任单位应逐步推进信息化成果在更广范围内共享。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信息化办公室负责解释。